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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学习和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全民打击走私违法行为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1人看过

 

全民打击走私违法行为

——我对目前深圳走私及反走私现状及对策的认识

(作者:陈伟律师     电话:13715219058)

     由于深圳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即毗邻港、澳,同时,深圳又是一个建市时间较短,移民较多的城市,因此,决定了深圳地区的走私活动频繁而多样化,并因此而导致反走私斗争复杂多变。据我个人了解,目前走私的专业化、团伙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家族成员走私现象非常普遍,并且正逐步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水客”走私、价格瞒骗走私以及群体性走私仍比较突出,暴力抗拒缉私事件常有发生,东、西两翼海上及非涉关地走私依然比较活跃,而且很多走私份子因长期从事走私,采取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义,多次少量等方式走私以逃避处罚。同时,走私的物品已从原先的大件物品发展到走私小件价高的物品,走私的物品涉及到烟草、食品、药材、电器、电子元件、汽车轮胎、机器设备、文化用品以及反动、淫秽、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物件、物品等,几乎涉及到与老百姓相关的各种生活用品。这些走私违法活动给老百姓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由于检验检疫、经贸、税务、文化、渔政渔监、烟草专卖、酒类管理、金融等各个部门由于缺少必要的、联合的协调机制,同时海关同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职能部门没有建立反走私情报交换处理机制及反走私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激励机制等,使得反走私工作非常地艰巨和困难。

     同时,我们还看到,近年来,深圳市有关部门在“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下,坚持“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成立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并与出口大户签署《诚信宣言》,组织开展全市大型AAA类诚信企业推选活动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利用行业自律的力量来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走私违法行为。深圳还积极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共组织开展了48次大的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直接组织查处的走私案件达379起,案值4.2亿元,累计销毁从事走私的“三无”船舶和车辆1000多(艘、辆),沉重打击了走私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住了走私活动的上升势头。

     因此,我们对待走私活动既要有清醒的认误,又不可掉以轻心。

     1、逃避国家的税收,给国家财政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通过走私而达到减少税收等成本,是许多走私份子直接追求的目的。

     2、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由于走私物品少了税收成本,因此在销售等方面可以少于合法成本的价格不正当地低价销售,抢占了市场份额,从而给守法经营户的合法正规经营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3、严重损害了广大市民和企业的利益,给市民和企业造成经济、健康等方面的损失。如假药、盗版的书籍等。

     4、危害国家主权,损害国家政治利益。如一些宣扬反动内容、反政府内容、颠覆国家政权、分裂民族团结等物品,严重危害了国家主权,损害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对人民群众安定团结的和平生活造成了威胁。

     5、对社会治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有些走私活动本身就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有些走私份子在走私过程中携带管制工具如枪支等进行走私,有些走私份子在走私过程中还涉及到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走私毒品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对策及参考建议:

     1、坚决学习和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由此成为全国首个专门就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

     《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并规定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处理机制,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预防、联合查缉、奖励和处罚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此外,《条例》在缉私实践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如:在反走私预防领域内首次提出由市打私办指导我000市各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信用制度,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规范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走私。专门就“无主货物”(即走私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均无法查清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和“水客”的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无主货物”交由市综治机构处理,并设置了处理程序;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条例》的出台开创了全国地方性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法工作的先河,不仅将提高深圳特区反走私工作的整体效能,并对其他地区综合治理、打击走私起到借鉴和示范作用。

     2、引进全民参与机制。加大反走私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认识到反走私的现实重要意义,同时,在群众中建立群众监督体制,一方面可以扩大反走私宣传,另一方面也可对政府部门监督不到或者打击不到的角落进行监督。

     3、加大反走私的打击力度,增大其违法犯罪成本。对从多次从事走私活动或者从事走私活动情节严重且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份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给予最严厉的处罚,以示政府打击反走私的决心和信心,也对那些正准备走私及正在从事走私活动并且还对自己的走私行为存在绕幸心理的走私份子起到一个震撼和示警的作用,让其自己主动放弃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于走私但是又不构成犯罪的走私份子,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依法定职权予以严厉的查处。绝不姑息养奸。

     4、深圳的政府部门应当和周边的市区建立长期的反走私协调机制,进行情报交换和信息共享,联合打击反走私活动,从地域上让走私份子无机可乘。

     以上意见及建议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并希望能对政府的反走私工作起到帮助作用。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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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陈伟

               2007年3月5日                  (深圳陈伟律师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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