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作为一项继承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利看似简单,其中却有不少说道,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那么,这当中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呢?
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 年5 月因车祸离世。2015 年6 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即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 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第1128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 年5 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2013 年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2015 年10 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法院,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
依照《民法典》第1129 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第18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民法典第1129 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解释一》第14、15 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17 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