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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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关系解除后,赠与的房产能否要回?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582人看过


咨询问题:我领养了一个儿子,我在办理收养手续之后,把我的一个房子赠与给他,等价在他名下,后来我老伴生病了,他不照顾,我老伴因此而去世。现在我要解除收养关系,并把房屋要回。可以吗?我老伴去世,他能继承遗产吗?

王律师解答:

       1、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确实存在养子虐待或遗弃养父母的情况,你是可以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

       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但是你老伴已经去世,收养关系尚未解除,故他依然可以继承。

     3、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房屋能否要回需要看你们赠与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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