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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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所涉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汇总--恋爱篇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860人看过

1、 男女双方正处于热恋期,现因疫情交通管制,双方疫情期间住在一起怀孕了,双方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答: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我国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故即使在疫情期间,男女双方同居怀孕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如果双方需要成为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必须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婚姻登记机关暂停办理所有婚姻登记业务,这对我们恋爱的人有何影响?

       答:婚姻登记机关暂停办理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同时关闭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夫妻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准夫妻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此时准夫妻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3、男女双方已经订婚,现在男方感染型冠状病毒,我们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不再结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们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4、男方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被归类为乙类传染病,这种病是不是属于不能结婚的法定传染性疾病?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四类:(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不准结婚的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愈后是可以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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