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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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公司法 |485人看过

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吴×与张×离婚纠纷案

【来源】法信精选

【案号】(2016)03民再26

【案例要旨】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

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

”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

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全文】

×与张×离婚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3民再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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