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鄂0191执异57号判决书
还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圣天美达公司、庄玮、徐频婕名下工商、房产、银行、人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查询,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圣天美达公司、庄玮、徐频婕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名下仅开立了汉口银行账户,账户资金余额为零本院暂未冻结,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圣天美达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31.79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庄玮存款共计人民币4,639.36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徐频婕存款共计人民币276,750.83元。
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圣天美达公司、庄玮名下查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徐频婕名下无房产、有车辆一辆。截至当前,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远小于本案执行标的。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能够追加上述所有第三人为(2019)鄂0191执19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果能够追加,上述第三人分别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1、针对对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的追加,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成立时股东林燕、林锋、陈世盈、王永立、马跃辉、姜华、魏重魁、王玉琼分别认缴的出资额人民币255万元、51万元、510万元、255万元、765万元、663万元、816万元、1,78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变更后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6月30日,其他股东的认缴出资不变,但股东王玉琼将35%股权即认缴的1,785万元出资转让给被执行人庄玮,现因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虽各股东的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但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所有股东的出资缴纳期限使得公司无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属于恶意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均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另股东王玉琼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申请人中电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风向保标公司的股东林燕、林锋、陈世盈、王永立、马跃辉、姜华、魏重魁、王玉琼为(2019)鄂0191执19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