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薇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债吗

发布者:陈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72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回访:

海王公司与双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双鹤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海王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双鹤公司也是债权人,骨科医院尚欠双鹤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双鹤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海王公司可否直接向骨科医院要债?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海王公司可以直接找骨科医院行使债权,但是海王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双鹤公司所欠海王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风险防范建议: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应当行使债权而没有行使,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丧失的危险;

行使该债权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