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回访:
海王公司与双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双鹤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海王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双鹤公司也是债权人,骨科医院尚欠双鹤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双鹤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海王公司可否直接向骨科医院要债?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海王公司可以直接找骨科医院行使债权,但是海王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双鹤公司所欠海王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风险防范建议: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应当行使债权而没有行使,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丧失的危险;
行使该债权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篇
投资人,你是不是真的股东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