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爽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河南
陈爽律师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陈爽律师

1023156429@qq.com 08:00-18:00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83975935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2017-12-26

发布者:陈爽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87人看过举报

核心内容:男女双方因离婚财产等事宜打离婚官司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配争议时一般会遵循什么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相关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信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83975935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6067

  • 昨日访问量

    7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爽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