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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袁X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爽|时间:2020年07月23日|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XX、袁XX、王X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豫1721刑初8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曾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责令三被告人曾XX、袁XX、王XX退赔本案中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8169元。五、扣押作案工具银行卡十张,中国XX银行卡五张,建设银行卡三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笔记本电脑三台(XX)、涉案手机五部(康佳牌手机2部,小米手机3部)、中国XX银行网银1个,建设银行网银1个、中国XX银行电子密码1个、手机卡三个,手机卡套6个予以没收,其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被告人曾XX、袁XX、王XX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数额有误、扣押赃款没有做出处理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刑初8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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