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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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成功案例,认罪认罚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者:王璋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09人看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0303 刑初618 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因本案于2022 年6 月6 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同月8 日、2022 年12 月30 日被取保候审,2023 年8 月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律师,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9 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因本案于2022 年8 月16 日被抓获,同日、2022 年12 月30 日被取保候审,2023 年8 月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 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因本案于2022年816日被抓获,同日、2022年12 月30 日被取保候审,2023 年9 月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洪律师、徐律师,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 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因本案于2022 年8 月10 日被抓获,次日、

2022 年12 月30 日被取保候审,2023 年9 月5 日被决定逮捕,逮捕不成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律师,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23〕55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 年8 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 月5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安娜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薛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叶(已判决)开发、维护棋牌类娱乐APP“长乐坊”(后更名为“乐游休闲”),该APP 内含泰顺麻将、跑得快、拼十等棋牌游戏;2019 年2 月底开始,以叶为首的开发维护方应被告人叶某某等人要求,为该APP 设置添加了层级代理和上下分功能。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某、薛某某建立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并以出售“钻石”的方式获利。经查,“长乐坊”APP 注册会员账号6 万余个,仅

2020 年4 月至2022 年5 月期间共计出售虚拟道具“钻石”1230 万余个,违法所得490 万余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均向涉案赌博APP 购买“钻石”用于开设赌局组织赌博,吸纳赌客购买金豆(虚拟币)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获利。周某某伙同“菊”(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在2020 年1 月至2022年5 月共计吸纳赌客75 人,并从中抽水获利共计45000 余元;潘某某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共计吸纳赌客296人,并从中抽水获利共计39000 万余元;林某某2020 年12 月至2022 年5 月共计吸纳赌客70 人,并从中抽水获利共计31000 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主动退出赃款200 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已主动退出赃款31296.37 元。

被告人叶某某2022 年6 月6 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周某某2022 年8 月10 日、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于同月16 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3 年8 月29 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于2023 年8 月22 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3 年10 月10 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某租用网络空间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租用网络空间开设赌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租用网络空间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 万元。被告人潘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 万元,若在判决前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 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 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 万元,若在判决前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6000元,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2000 元。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高子腾作罪轻辩护,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待审查,提请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王璋作罪轻辩护,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洪丹霞、徐翠花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张立作罪轻辩护,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向本院退出各自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叶某某、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陈、王、叶、张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胡、阿、黄、陈、叶、潘、陈等人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乐游休闲”游戏界面截图,充值“钻石”记录统计表,“长乐坊”APP 后台数据截图,转账记录,微信账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叶某某有立功表现,暂无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系被动到案,不应认定构成自首,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8 月24 日起至2028 年1 月20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3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8 月24 日起至2025 年2 月2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 年9 月5 日起至2024 年12 月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叶某某继续对共同犯罪中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290万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2022)浙0303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退违法所得490万元扣除本案被告人叶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0 万元];连同被告人叶某某、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已退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 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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