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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问题

发布者:赵静坡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411人看过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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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朋友都知道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遭受人身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车上人员。

交强险保险单上有一栏专门写明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通常是车辆所有人。但是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因为借用或者是租赁等情况导致驾车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驾车人赔偿过受害人之后,该如何理赔呢?这是很多人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付给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因为这个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人只能将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付给实际驾车人,因为驾车人已经和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赔付,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已经转让给驾车人,驾车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赔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付给实际驾驶员。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在因为借用或者是租赁等情况导致驾车人和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的概念做了扩大解释,将被保险人的概念解释为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只要驾车人是经合法允许使用机动车的,交强险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实际支付赔款的驾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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