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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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短期居住吗?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23人看过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如果双方生育有孩子的话,分开时必须得确定一个抚养人。而确定抚养权归属后,另一方可以行使探视权,定期来看望看望孩子。不过,有些父母探视时舍不得孩子,就会考虑将孩子接走短期居住点时间。不过,这样做的话将直接涉及抚养人的利益。

  事实上,法律并无明确禁止父母行使探视权时接走孩子短期居住的规定,不过,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探视权。

  实践中,一般常用的探望方式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具体如下:

  1、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所以,要将孩子带走短期居住的,其实就是一种逗留式探望。

  2、看望式探望,则仅是在一定时间内由探望人探望,不能将孩子领走。

  这两者比较看来,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其实会不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所以,实践中更多探望权人希望采用这种探望方式,将孩子带走短期居住便对探望权人有更大的优势。

  不过,对逗留式探望孩子,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要求如下:

  1、要求探望权人应该有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2、探望权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有不良生活习惯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3、要求子女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一般只有在子女寒、暑假或其他假期才能适用。

  不过,不管是哪种探望,其实只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管是短期居住,还是长期居住,都不是大问题。但是,双方协商时,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此,具体到个案,法院在调解解决探视权纠纷不能的情况下,将综合考虑该案有探视权父或母的及与其共同居住人的实际情况,比如再婚配偶的态度,被探望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及要求,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有利于抚育方对小孩的管理和教育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地点。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关于探视孩子的问题,或者探望权人违反规定强行带走孩子,必要时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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