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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35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且通知工会。用人单位不应当口头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采书面形式,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时间加以描述。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并搜集录音、录像、微信、短信等证据证明已被口头解除,用人单位想撤回解除的意思表示,大都不会得到仲裁庭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亦不想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针对有以上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搜集相应证据,并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口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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