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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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公司法 |434人看过

备注:本文的归纳与总结是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的有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重大资产重组,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其中,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重大资产重组,指的是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1至第5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前述“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重大资产重组”,除了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2、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3、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 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文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附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



(二)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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