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的规定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328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那申请符合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复核怎么进行的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的时效规定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如果受害人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程序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

(2)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而且复核只能有一次。


本文转自网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