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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440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

①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③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故很多用人单位或职工认为,员工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则不然,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处分,是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明,员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更多取决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系经公司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在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如要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以法律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不能轻易认为只要员工存在违法行为,单位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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