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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内强奸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8人看过

强奸是指在违背妇女愿意的情况下,用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强奸在世界上的每一个国都基本上定性为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结婚后也会产生婚内强奸的情形,那么浅析婚内强奸问题?下面由华律小编为读者解答。

什么婚内强奸

所谓婚内强奸行为,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婚内强奸行为与刑法 中的强奸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行为的主体虽均为达到一定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男性,受害人均为女性,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区别: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在22周岁以上,女性在20周岁以上才符合法定 结婚年龄。所以,这就要求婚内强奸中男性应该是22周岁才构成行为主体,而受害者也必须是年满20周岁;而强奸罪中的行为主 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第二,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 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强奸罪并没有这项要求,这是二 者的本质区别。

其次,两种行为虽然都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但是由于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性行为的隐蔽性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而强奸罪收集证据往往相对要容易。

各国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些国如英国加拿大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等国的法律明文规定丈夫最自己妻子的强制性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然而,外界形势如女权运动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国不得不考虑到修改法律,使得即便是在婚姻状态之下,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性 自由的意愿采用暴力等方式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而我国对此行为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出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司法实践去解决问题,虽没规定此行为构成强奸罪,也没规定此行为不是犯罪。

婚内强奸的理论纷

第一种,否定说认为夫妻双方构成婚姻关系,即意味着性生活的承诺,一方(用“一方”而不用“男方”,是因为并不 是在所有的强奸行为中,犯罪的主体只有男性才可以实施,刑 法中所提到的强奸都是对妇女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也不能不说 是法律的一个死角)不需要进行夫妻性生活每次都征求对方是否同意。同时,就危害程度来说,这种行为也达不到承担刑事 责任的标准。

第二种,肯定说认为只要是夫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从时间上说,虽然婚姻关系使得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但也不能完全丧失了性自由的权利。在两人办理离婚期间或长期分居的,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妻子享有拒绝丈夫发生性行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第三种,他罪说认为婚内强奸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 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此行为不够成强奸罪,对于丈夫的暴力胁迫之类具体伤害行为的定性,应该以杀人伤害侮辱之类罪名 定罪处罚

第四种,两罪说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双方离婚 诉讼过程中或者在长期分居期间,丈夫违背奇迹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 情确实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丈夫的强行性行为能够成强奸罪,只能按照虐待罪来定性。

婚内强行性行为的定性分析

在非法同居期间内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毋 庸质疑的。如果属于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违反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对男方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呢? 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和睦,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应以强奸罪对男方定罪处罚。因为夫妻性关 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虽说女方不愿与男方发生性关 系,但从女方主观意思上并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而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只是有些半推半就的表示,并没有违背女方意志。男方为了克服女方这种半推半就的意思表示而使用了暴力方法,这 只能说是违反性道德的一种体现,不构成强奸罪。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而并没有拿 到离婚证书的,在这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分居达两年之久的,妻子就丧失了对丈夫尽忠诚的义务。另外,对于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的犯罪人,在立案和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其 身份的特殊性,立案时期,原则上以自诉为主,如果因受到胁迫 而不敢自诉的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而对于量刑,也应充 分考虑到其作为丈夫的身份,其次也充分考虑其作为被害人的妻子的意见。

在夫妻关系中,性作为一种主体的权利,越来越在现代婚姻庭关系中凸现出来。然而,性义务并不昭示着妻子性权利尤其性自由的丧失。婚内强迫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立法对这种现象定性,既可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认定婚内成立强奸罪而带来的实践上的分歧和争议,从而维护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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