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车醉酒人驾驶,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12人看过

借车醉酒人驾驶,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糊涂哥们明知朋友严某与自己一同饮酒,且未取得驾驶资格,仍将汽车借给对方使用,结果严某返程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一名行人死亡。严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后,受害者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近日,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驾车人严某和车辆所有人蔡某分别承担110000元389012.75元和233407.65元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严某与蔡某系车辆借用关系,故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应由严某承担;但蔡某在明知严某已饮酒且未认真审核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将机动车借用给对方,故蔡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赔偿责任由严某承担。

   肇事车辆虽购买了商业险,但严某具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逃逸等情形,在保险公司已对上述情形进行免责进行提示的情况下,交强险不足部分的损失,由严某蔡某自行承担。

   律师观点: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中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且该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标注,车主蔡某亦在保单上签字,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情形已对蔡某进行了充分的提示,但蔡某仍将车辆借给饮酒的无驾驶资格的严某,保险机构依保险合同约定,不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第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对车辆出借对象给予认真审慎的审查,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应当是驾车者对自己的要求,也应当必须成为对车辆所有人对借车人资格审查的必备要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