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敲诈勒索罪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44人看过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2000-5000元;“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3次以上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