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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限制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人看过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基于身份关系的债权请求权。这一类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所附带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对于该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系公序良俗为准。一般而言,对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追索抚养费案件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后续案件,对这一类案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载:“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育的义务,虽然最终以物化为金钱的方式显现出来,但是这种义务是基于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债权,具有人身关系的持续性债务。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权益受到被侵犯时,其实现相关权利的维权也完全受制于法定监护人。当监护人因主观过失或者欠缺法律常识或者其他原因而怠于行使救济权利时,未成年子女就没有其他的途径进行救济了,如果抚养费的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方面使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抚养费案件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3基于身份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特殊计算点。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而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为条件。例如,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享有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被赡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该请求权也不存在。在抚养关系案件中,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已年满十八周岁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追要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些案件往往也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设立初衷是帮助生活上有困难的一方,给付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往往也存在血缘或者姻亲关系,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均应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不应将诉讼时效运用于基于身份关系的债权案件中。在立法层面上也应完善立法。例如,立法明确规定:“抚养费案件诉讼时效从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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