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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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辩护人的时间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33人看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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