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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予彩礼返还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6日|分类:离婚 |388人看过

很多时候男女离婚,男方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时候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就成为了两个庭纷争的始。那么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呢?下文为您介绍。

在生活中我们看到彩礼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时候要是男女离婚的话,那么男方就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是有些情况法院是会判决彩礼不予返还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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