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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7日|分类:离婚 |567人看过

男女双方在初步确定婚姻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通常所称的“彩礼”,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但很多时候,这种习俗并不牢靠,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据统计,我市法院每年仅单独受理的彩礼纠纷案就超过100起,更多的争议包含在无数的离婚案中。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一是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实际上并未结婚;二是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即结婚前给对方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相比其他财产纠纷,彩礼纠纷虽然相对简单,但在许多案件中,要弄清究竟是自愿赠送的一般性钱物,还是纯粹的“彩礼”并不容易。某法庭曾审理一起追讨彩礼案,一对男女准备结婚前,女孩父亲生病缺钱动手术,男方给了5万元,但双方还没来得及登记就分手了。男方称5万元是彩礼要求返还,女方却坚称是男方自愿所赠,并非彩礼。法庭经过多次调查,后认定这笔钱为彩礼。

  还有一些争议的钱财,虽然非直接的彩礼,但与彩礼的性质类似,法院也按照相关法律审理。王某今年8月份与一女子结婚,国庆节过后,王某发现妻子与另一男子交往甚密,便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12万元的“酒水钱”,但女方拒绝退还。法院审理后认定,这笔酒水钱由王某父母出资,女方用于购置了部分嫁妆,因此,这12万元虽然叫“酒水钱”,但实际上是彩礼。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值得一提的是,在不少彩礼纠纷中,女方父母也被列为被告,而法院也往往判决女方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民事庭法官解释称,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其实涉及双方庭之间的往来,彩礼的实际支付者往往是男方的人,而接受者是女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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