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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务、非法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30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该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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