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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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一人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381人看过

离婚时,一人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

1、结婚前一人出资,且取得房产证,落户于出资人名下的,并还清贷款或者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于出资人个人房产。

2、结婚前一人出资,且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因为某些原因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落户于出资人名下的,仍认定为出资人个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一人出资首付款,并以出资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房产证(房产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无影响),落户于出资人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产认定为出资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房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向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则认定为出资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前一人出资首付款,并以出资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前取得房产证,落户于出资人自己名下,属于出资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房产,比较容易理解。但为何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仍属于出资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房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很多人不能理解。

原因是,在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已交付首付,买卖双方即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双方相互交付房屋和房屋价款的行为表明买卖双方均按约实际履行。由于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制度决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交付标的物即房屋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的生效要件,否则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房屋在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出让方的房屋交付转移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购房者对房屋尚不具有所有权。这样在房屋出让人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之债,即买方因将房屋价款按约给付房屋出让人而成为债权人,对房屋出让人享有债权,房屋出让人因房屋所有权尚未按约转移至买方名下而成为债务人,对买方负有债务。一方在其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债权因得到满足而消灭。因此,一方在婚后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婚前债权的受偿而取得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个人的婚前债权是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进一步的释明。上述条款中的“财产” 在民法理论中是个属概念,其包括物和财产权利,以给付货币或物为清偿内容的债权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婚前个人债权是婚前个人财产毋庸置疑。故,结婚前一人出资首付款,并以出资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前个人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落户于出资人自己名下,婚后虽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仍将该房产认定为出资人/产权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4、结婚前一人出资首付款,并以对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房产证(房产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无影响),落户在对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视为对方/ 产权登记人的个人房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向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则认定为对方/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前一人出资首付款,并以对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前取得房产证,落户于对方名下,属于对方/产权登记人的个人房产,比较容易理解。但为何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仍属于对方/产权登记人的个人房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很多人不能理解。

原因是,在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已交付首付,买卖双方即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双方相互交付房屋和房屋价款的行为表明买卖双方均按约实际履行。由于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制度决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交付标的物即房屋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的生效要件,否则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房屋在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出让方的房屋交付转移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购房者对房屋尚不具有所有权。这样在房屋出让人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之债,即买方因将房屋价款按约给付房屋出让人而成为债权人,对房屋出让人享有债权,房屋出让人因房屋所有权尚未按约转移至买方名下而成为债务人,对买方负有债务。一方在其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债权因得到满足而消灭。因此,一方在婚后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婚前债权的受偿而取得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个人的婚前债权是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进一步的释明。上述条款中的“财产” 在民法理论中是个属概念,其包括物和财产权利,以给付货币或物为清偿内容的债权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婚前个人债权是婚前个人财产毋庸置疑。故,结婚前一人出资首付款,并以对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前个人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落户于对方/产权登记人自己名下,婚后虽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仍将该房产认定为对方/产权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5、一人出资,房产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平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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