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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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4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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