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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明这2点,打官司更轻松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09人看过

许多债主怕打官司有三个原因:第一,官司要被告所在地打,麻烦;第二,打官司若请律师要花钱,心疼。其实,大家也不必太过担心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做借条上做出相关约定,避免出现这些麻烦 ,方法如下:

借条上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法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被告不在同一城市甚至不在同一个省份的话,原告就有可能要外地打官司了,那势必增加诉讼成本,劳神费力还费钱。不过别担心,根据本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提醒:借条写明这2点,打官司更轻松

借条上约定律师费承担人

根据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判决由违约方来承担合理费用。不过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严格,因此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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