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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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实务操作技巧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113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审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部执行司法解释,引发了社会热议。由于我国目前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力度不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因此财产保全是确保生效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重要措施。那么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针对在深圳地区的财产保全实务操作,和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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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涉案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不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都会受理,只有符合条件的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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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也可在诉讼中提出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一类是诉中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这两种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主要是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因此在实务中,一般的案件都不会批准诉前财产保全,采取的是诉中财产保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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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

1、大致了解被告的财产情况

原告在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当尽最大的可能摸清被告的财产情况,如银行存款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如果自身没有办法调查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者专门机构进行调查,避免遗漏被告财产。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不会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的是诉中财产保全,因此必须先立案后才可以申请保全。而具体的保全申请必须向具体办案的法官提交,经其同意后才可以进行保全。而法院在立案后,通常需要三天才能确定具体办案法官,所以法官收到案件一般是在三天后,而立案庭会在这段时间里通知被告起诉信息,因此常常出现法官还未收到案件材料,被告得知被起诉后立马转移财产的情况。那么为了避免出现以上情况,一般在立案时,可以先不将被告的电话等具体的联系方式告知法院,等查封相应财产后再向法官提供现在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3、提交财产线索

与执行案件不一样的是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针对房产、股权、车辆这类财产,法官会要求原告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其中以上三类财产线索的律师调取方式如下:


调取房产信息

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各区的登记科

材料:律所介绍信原件、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授权委托书,填写被查询房产的具体位置或者房产证号的申请表。


2)调取车辆信息

单位: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材料:律所介绍信原件、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西丽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才可出具盖章的材料。

调取股权信息


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材料:律所介绍信原件、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身份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竹子林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才可出具盖章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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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申请人(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目前申请保全申请人(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车辆、房屋、保函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实际要求而定。

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建议采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方式,并且要具有长期该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因如下:


(1)申请人用自身财产提供担保,增加保全难度

申请人用自身财产提供担保,要出具相关财产证明,并需要担保人亲自到法院处理担保事宜,法官会出现不同意使用该财产进行担保,给财产保全增加不确定因素,如果法官不同意,将会浪费更多的时间。


2)财产保全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函,避免担保人财产风险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法院同样需要对该财产进行查封,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担保人无法处理该财产,而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这给担保人带来一定的风险,而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函,一般仅需支付保全财产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四的费用,这对于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资金或房产进行担保,降低了自身风险。


3)具有长期该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加快财产保全工作的进度

现在提供该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非常多,但如果有长期该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出具保函,将保函交到具体执行法官手上,加快财产保全的进度,避免被申请人有更多时间转移财产。


4)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滥用,保全错误应当赔偿,但使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无需申请人自身承担赔偿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引发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但保全申请方败诉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一旦败诉则意味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人(原告)就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被告)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是自身财产担保,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需要申请人全部承担。如果使用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需要根据过错,由申请人及担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使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会对申请人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进行全部理赔,无需申请人自身承担,避免赔偿风险。

5、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6、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并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执行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应及时与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对于诉前保全及诉中保全但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但“情况紧急”及“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笔者在办案中,经常遇见法院拖延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所以在申请财产保全后要经常和保全法官进行联系,催促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结语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措施,但当事人在自己操作中往往不了解其中的具体的程序及操作,致使无法查封到被告的财产。法律这种关系到一个人的财产的大事,为何不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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