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小王开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李小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8年6月,李小姐拆除内固定后,经交警委托,被评定为十伤残,三期分别是治疗休息期6个月,护理3个月,营养3个月。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李小姐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不但支持了李小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还支持了被抚养人生活费34450元。小王想不通,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维持。小王在按照法院判决的数额赔偿对方以后,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以往的惯例以及原公安部的规定,十级伤残不应该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遂提出拒赔这部分费用。小王不服,诉至法庭解决。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没有规定十级不赔,现前案两级法院已经赔偿小王赔偿案外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保险公司拒赔这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问题解析】
现实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赔偿、怎么赔偿,目前各地法院执行不一。造成执法不一的原因有二:一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清楚;二是在新交法实施前,依据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公安部的规定,只是在受害者伤残达到五级以上时才调解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笔者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无论几级,只要构成伤残等级,都应该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如下:既然致人伤残,必然使受害人丧失部分乃至全部劳动能力,当然也就影响其今后的经济收入,也就直接影响了受其抚养的这部分人的生活,导致其生活水准下降。尽管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今后经济收入减少程度的一种补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CPI的不断上涨,以事故处理时计算的残疾赔偿金远远无法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因此,计算并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使伤者获取救济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以司法惯例和已被废除的公安部的规定对抗原告小王,没有法律依据,败诉在所难免。
【律师提示】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应该依据伤残等级进行计算,公式如下:应该获取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伤残等级对应的系数。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如果被抚养人是多人,还需要分段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