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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证明?这些都能成为证据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360人看过

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但是不签订合同,是不是就没有办法确认劳动关系了?你知道哪些材料可以成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事实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事实劳动关系


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其义务。但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中,一般来说都会根据证据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面图解中所描述的这几种辅助证据,会在这个确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中的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还有一些证据是可以证明并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的劳动关系的。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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