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5月的一天,出租车司机张某不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撞伤了一位路人,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在交警的调解下,张某赔偿对方医疗费825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85元等合计人民币6610元。事后,张某拿着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医疗费单据、病假证明等材料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没有证据为由拒赔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部分项目。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解决。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受害方调解时,仅凭受害方拿出的1个月病假证明就赔偿对方误工费3000元,没有医生的护理医嘱和是否需要营养等相关证明,就匆忙答应赔偿对方1个月的护理费1500元、1个月的营养费1200元,显然属于没有尽到审查证据材料之义务,导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三个项目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的时间、赔偿的标准均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要求张某补强证据,但张某以受害人不予配合为由没有提交更为有利的证据,因此,认定张某没有尽到一个被保险人适格的审查义务,遂酌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5天的误工费1000元,对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解析】
多数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一般人都急着与对方了结,所以,往往在交警的主持下,很快达成赔偿协议,认为赔过对方再向保险人追讨即可。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索赔时保险公司审查较严,各项赔偿均要有证据支持,因为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的竞争,采取的是“宽进严出”的政策。就像本案这样,张某匆匆赔了对方6610元,但保险公司却拒赔了绝大部分,即便诉上法庭,也才讨回了1000元,尚有4700元需要自己负担。而普通人不可能像律师那样具有较强的组织证据意识,也没有审查证据的能力。一旦与保险人对簿公堂,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此时,再回头找受害方讨要证据,由于其已经拿回了自己该拿的赔偿,受害方往往不予配合甚至不予理睬。这就是本案张某败诉的原因。
【律师提示】
一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切记以下几点:1、不要急于了结;2、赔偿对方要有证据支持,比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都要有医生的证明,且要注明按照何种标准赔偿。赔偿误工费不但要有医生出具的需要治疗休息的证明,还有受害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条、个税单等相关证据支持;3、交警的调解书要写详细,不但写上赔偿总数,还要注明标准、依据等。
【败诉原因】
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审查证据是张某败诉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