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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私债为妻子要偿还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433人看过

2016年10月8日“澎拜新闻”发表《近百前妻被负债结盟维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引争议》引起广泛关注。文章指出,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


然而,2016年10月9日的《新京报》和《东方早报》分别发表《离婚“被负债”,病灶其实是“虚假诉讼”》和《离婚“被负债”,不必急于套女权主义》两篇文章予以“反击”。这两篇文章共同观点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基本原则并无问题,“被负债”是“虚假诉讼”所致。治理“被负债”主要是治理虚假诉讼,而不是废除“24条”。


作为“反24条”的主要倡导人,应一些24条受害妇女的要求,湖北王礼仁法官10月13日发表《“社论”说法“三不知”引来啧声一片》一文,指出:“上述两文作者之所以提出如此观点,主要源于“三个不了解”:即对“24条”的错误不了解;对“被负债”的原因不了解;对妇女的社会地位不了解。”


笔者在10月10日发表的《百名前妻维权“反24条”,律师教你如何避免“丈夫私自借钱,无辜妻子跟着还债”》和接受律新社采访时指出,或许推行夫妻共同签字制是成本较低的解决办法。




目前,最高法民二庭也建议:立法机关在编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专门规定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应由另一方签字或事后追认,否则应由举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婚姻风险,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


为何就连体制内的健康力量都在呼吁修改24条的时候,总是多次流产?一旦出现呼喊声,就立马有强烈的反对声音?修改24条,究竟动了谁的奶酪?


当我们要反对一个改革的时候,总是能否找出千万种理由。很多时候观点的辩论,本身是先有结论,然后再找理由的。反对修改24条的理由主要是:


  • 担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以假离婚方式将一方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

  • 担心推行夫妻共同签字制妨碍交易的便利。


笔者认为,在共同签字制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夫妻,人人均是受益者。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面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权,二是杜绝了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因为只要夫妻双方签字了,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管夫妻之间将财产约定给谁,均没法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他们俩偿还。


第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签字,可以让债权人打破情面障碍,名正言顺地要求夫妻双方签字。


第三,夫妻共同签字后,夫妻双方均没有任何理由对债务的性质进行抵赖,绝对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夫妻共同签字作为银行放贷的风控标配,已通过实践检验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根本不是妨碍交易便利的理由。


那么,共同签字制动了谁奶酪?


什么人希望只需要夫妻一方签字,而事后又可以向配偶追债?


只有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怀有不正当的目时,才不会希望配偶知道!因为,配偶知道原因的话,这贷款就很可能放不出去




比如:


  • 从事高利贷(包括合法高息放贷公司)活动的群体

  • 试图将赌债变为合法债务的群体

  • 试图制造假债务侵吞夫妻财产的群体

  • ......


因此,24条的修改是给这些人的不正当交易带来了诸多不利,甚至扼杀了这些人的生存环境。断人财路的改革,必然是阻力重重。这也恰恰反映出这个从事放贷活动的背后阶层,掌握的社会资源和对立法影响力之巨大,难以想象。


然而,不管阻力多困难,笔者都希望有更多人看到24条之恶,更多人呼吁修改24条,让我们的婚姻关系不再是一种危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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