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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592人看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2013)鲁执三他字第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


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请你院按照此法律规定规范处理,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程序救济措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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