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的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366人看过

来源 | 中国普法

问:我与朱某、李某合伙开了一家洗浴中心,拖欠他人一笔6万元的债务。因连年亏损,洗浴中心经营两年后我便撤资退伙,并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2万元债务。但退伙后债务人仍几次找到我要求还清6万元欠款。请问,退伙后我仍需承担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你虽然退伙时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你承担债务后有权向朱某和李某追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