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担保借款中,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68人看过

民间担保人,常出于情谊,为债务人进行担保。


可有些死不要脸的债务人,总是那么恰好的在借款到期时没钱或跑路失联。搞得担保人简直,悔生为人!




有位网友就曾向罗爷法律大倒苦水:


“朋友借钱做生意,结果他生意失败跑路了,而我帮他做了担保,法院判我还钱。之后,我把他欠的钱还上了,但我很不甘心!”


罗爷法律提醒: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


不过,大伙儿有遇到以下5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

超出“保证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这个有效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以《担保法》规定为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有个特点: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意思是在您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前是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而且,即使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要一般担保人还钱,那么应该等到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在强制执行时,债务人偿清了债务,则保证人无需再担责。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适用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