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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人看过

“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处理。所以说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被爱情迷惑了双眼。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公证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婚内财产协议就产生法律效力。只不过是,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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