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客车的“车户分离”现象引发了大量疑难诉讼,如何判断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及附属证照所有权的归属,是实践中的难题。
从本案中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思考,贾某还能否要回自己的车牌号?笔者认为,由于车牌号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它无形,也无法用价值衡量,而车辆登记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购车指标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如果贾某起诉要求返还车牌号,法院应当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贾某、邱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惩处,撤销其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收缴车牌号。因此,判决建议行政机关对“借名买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