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4月14日,王某驾车在上海A20外环线上追尾集卡,造成集卡与本车均受重大损失。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保险公司给两车的定损价分别为6000元和8000元,但王某向修理厂结算修车价格时,被告知分别花费9000元和1.2万元,且修理厂保存了修车时较为完整的修理清单以及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并声明是严格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规程进行维修。王某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愿按照自己的定损价赔偿,多余部分让王某自行承担。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的两台车辆的损失重新进行定损,结果与汽车修理厂的价格一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有厉害关系的一方,对涉案车辆定损,其结论往往因立场问题而有失公正。且其定损价格,对被保险人并无拘束力。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的定损更为客观公正,更具有说服力,且有汽车维修厂的维修清单、发票为证。因此,保险公司提出按照自己的定损价格赔偿王某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遂判被告保险公司败诉。
【问题解析】
实践中,一旦发生单独车损的交通事故,报案后,保险公司往往一句“等我们的定损员来定损”让报案人等上几个小时。由于多数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的业务流程,更不知晓保险公司的单方定损对自己也好,对事故的另一方也好,根本没有拘束力。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是有厉害关系的一方,其定损难以服人。因此,客观公正的定损只能也只能存在无厉害关系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很明白,如果定损价格较高,最终仍然是自己掏腰包。所以,故意把价格压得较低,致使许多修理厂根据其价格都无法修理。这也许就是保险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始终不高的缘故吧。
【律师提示】
生活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没有人伤的交通事故,不管是单方肇事还是追尾别人,抑或是双车事故,要记住以下几点:第一,向110报警,这是你今后一旦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必备证据;第二,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是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就近安排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定损机构)进行定损,而不必等待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来定损,且最好由交警进行委托;第四,联系维修单位时,应将第三方的定损意见告知他们,以便他们决定是否承修。当然,也可以先联系维修单位,再由维修单位安排第三方定损,只需二者的价格一致就可以;第五,假若遇到保险公司的定损与第三方定损以及实际维修价格有较大落差,索赔时注意准备修理清单、修理发票、第三方定损单就可以了,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否则,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一定会败诉。
【胜诉秘笈】
仅仅抓住第三方定损处于客观、公正立场,与本身没有厉害关系,且与修理厂的维修价格一致,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摘自《100案例丛书:保险纠纷案例答疑》一书,作者:旭灿律师事务所 菅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