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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下不来,“定”金能退吗?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351人看过

王先生看上了一套商品房,已付了定金两万。正当王先生在准备补齐首付时,王先生希望与开发商签订关于贷款下不来的定金退款退款协议,但开发商不同意。现在王先生有一个顾虑,担心付了首付后如果是因为贷款下不来,能否要回定金?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如果是因为纯客观原因导致贷款办理不下来,那么购房人不应该负赔偿责任,定金应退。不过看与开发商的事前约定,如果是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资料导致贷款办不下来,从法律角度说,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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