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高甲、高乙与高丙的住房系同排且相连,肖某的住房与该三户最西边的高丙家住房相邻并形成前后排,两排房子之间从南到北形成一梯形共用通道,通道内有一同走向的水沟。该通道接村中水泥路的南端宽5.6米,从高丙住房墙脚到肖某住房墙外水沟外侧宽4.6米,从肖某住房墙脚到水沟内沿宽0.6米;北端宽4米,从高丙住房墙脚至肖某住房墙外水沟外侧宽2.6米,从肖某住房墙脚到水沟外沿宽1米。2002年11月,经村委会综治办调解,高甲与高丙达成协议,约定,“路为共同拥有、从大路至肖某门口至每家门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交通。”2014年农历9月起,高丙将从其住房墙脚至肖某墙外水沟外侧,南宽4.6米、北宽2.6米部分的通道全部占用,用空心砖、石棉瓦建盖简易鸡圈及杂物间。双方为通行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1、由被告高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以肖某房屋墙脚、围墙墙脚的墙脚外边为起点在原通道处由南至北留出2米宽的通道作为原、被告生产生活的公用通道并排除该通道上的建筑物以恢复该公用通道;2、驳回原告高甲、高乙、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一、维持原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高甲、高乙、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原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由被告高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以肖某房屋墙脚、围墙墙脚的墙脚外边为起点在原通道处由南至北留出2米宽的通道作为原、被告生产生活的公用通道并排除该通道上的建筑物以恢复该公用通道;三、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建盖在高丙与肖某住房之间共用通道上的简易构筑物。
2、点评
该案系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对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判决时过于注重双方的睦邻相处,而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庭前,两位代理人到现场查看、测量,精心制作图文并茂的现场图,让二审审判员一目了然,找到身临其境的感觉。同时通过透彻的说理,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取得令上诉人满意的判决结果,符合预判。
3、建议或意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相邻的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