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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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权利

发布者:李岩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234人看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具有两个最显著的变革,其一,确立了被害人为诉讼当事人;其二,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起诉权。现对被害人不起诉自诉权谈点认识。
被害人是指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失的人。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申请复议权、获知复查结果权、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发表意见权等等,我国修改前后的刑诉法都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从罪犯处得到赔偿有法律保障,欠缺的是尚未制定或建立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和社会援助的措施或机构。在意识层次上,没有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初步建立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防治违法犯罪的社会机制,但这套机制尚未把帮助和保护被害人问题纳入其中。扼制犯罪,消除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帮助被害人身心康复,使其重新确立对生活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赖,是人民的愿望和任务,今后在被害人保护的理论研究上需进一步深入,实践中还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教育和动员全社会来关心帮助被害人,将被害人的保护纳入刑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日程。
刑事自诉制度是与刑事公诉制度相对而又相辅相成的,作用都是为了保护被害人权利、制裁犯罪。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包括三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的案件。刑事被害人自诉是最原始的诉讼方式,在检察公诉制度出现之前,历史上刑事诉讼都采用原告控告诉讼形式,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受犯罪所侵害之被害人,以其自身力量来控诉犯罪、保护自我往往不够,因此被害人在控诉力量上就需要支持和帮助,这就构成了公诉制度发展的必然。需强调指出的是,公诉力量与被害人之关系仅仅是支持和帮助。但是随着检察公诉制度的健全与强化,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公诉力量,逐渐掩盖了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在一般场合下,已完全替代了被害人的控诉,被害人的控诉作用已完全被忽略,如我国原刑诉法将被害人只列为诉讼参与人,未确立当事人地位。正常行使之公诉权力,能给被害人以安全与保障,不正常行使之公诉权力,不仅无法完成帮助被害人控诉的任务,而且会侵害被害人的控诉权利。因此,必须对公诉制度设立一定的保障,并尽可能地使被害人与公诉力量间的真实关系还原,消除公诉力量凌驾于被害人控诉力量上的现象。
. 我国新法赋予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对保护被害人权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自诉本身就是被害人寻求诉讼法上保护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公诉力量不能给予被害人控诉帮助时,被害人凭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特别重要的是,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当时,被害人行使自诉权起了防御的作用,被害人拥有了自己的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钥匙,而不再仅仅依靠公诉力量。其次,使公诉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权时受到国家审判权力的监督。虽然公诉机关并不参与不起诉自诉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但是人民法院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类案件的受理、立案、审理过程,就存在着对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潜在评价过程,使不起诉决定权得到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通过国家审判权监督,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与不起诉决定相同或相异而更具权威性的判决。可见,修改后的刑诉法使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更趋严密完善。再次,利于彻底解决刑事纠纷。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行使,虽然含有一些审判的韵味,但决非审判权之行使。被害人行使赋予其的对不起诉决定的自诉权,则能够打破因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而形成的诉讼僵局,使符合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类案条件的部分案件,继续向国家审判权前进,使审判机关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即使是被害人已行使了对不起诉决定的自诉权但未被法院受理的那部分案件,也接受了国家审判权力的评价判断过程,从而被害人心理上也得到一定的慰藉。
新法赋予被害人的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作为一新增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类案件管辖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法律对此尚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遵循诉讼必须方便、经济的原则,合理解决管辖问题。对一审中只有一名被告人并实施了一种犯罪的,应依一般自诉案的管辖原则而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起诉自诉案与公诉案发生牵连时,自诉案应服从公诉案管辖,并且由公诉案审理法院合并审理。并不适用调解和反诉。一般自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和反诉,但根据新法第172条《解释》第206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另外,修改前后的刑诉法对自诉案件能否抗诉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公诉机关抗诉案件范围也未将自诉案件排除在外,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监督职能来考察,自诉案件也应适用抗诉规定,对不起诉自诉案件当然也应适用,而且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的案件中曾有公诉机关的参与,公诉机关对其较为了解,并且判决直接牵涉到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因此比一般自诉案更有抗诉的现实性。
综上所述,作为一新增的权利,刑事被害人的对不起诉决定有自诉权对保护被害人权利,完善刑诉法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权利的增加,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了控诉犯罪、保护自身权利的主体身份。今后,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我们都要消除对此权利的种种疑虑,重视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充分认识被害人控诉力量的作用,以进一步推进我国刑诉法制的健全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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