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XXX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XXX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案件,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9月25日,分两次向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58227.05元和3858226元,合计执行标的7716453.05元。自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立案以来,在长达两年的执行过程中,仅执行了150万元,至今尚有6216453.05元未能执行。申请人现对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有关情况和一些意见,特向相关领导进行反映,以期得到相关领导的充分关注,敦促、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对被申请人采取应尽的执行措施,近早的对本案执结,以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经营秩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取信于民!
一、本案基本事实
早在被申请人建设初期,申请人通过招、投标,取得对被申请人建设所需钢材的供货权。于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若干份,申请人依据该所有合同,在当地银行借贷巨额款项,依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然而,被申请人却视合同和国家法律为儿戏,公然长期拖欠申请人巨额货款不予偿付。虽经申请人无数次向被申请人催要交涉,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无奈,申请人只好求助于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上半年,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XX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拖欠申请人货款3858226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拖欠申请人剩余货款3858227.05元。值得一提的是,为追求这一调解效果,申请人是在面临当时自己众多员工长期停发工资家庭无法正常生活、巨额贷款无法偿还等窘况下,不得已所为。为追求尽早的回笼部分货款以解燃眉之急,申请人放弃了依法应得垫付数万元诉讼费、依法可得数百万元因被申请人违约延付货款损失的赔偿诉求。即便如此,被申请人依然视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仍拒不自动履行。为此,申请人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二、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意见
该案第一次申请执行立案至今,已长达近二年;第二次申请执行至今,亦一年半有余。据申请人了解,XX市中级法院至今在整个执行程序中,未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任何诸如查封其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措施;未对其依法列入失信人名单,以致造成被申请人长期无动于衷,至今逍遥法外毫发无损。尤其是在当今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推崇公平公正,尤其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强调不断加强执行力度的情况下,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执行程序中的违法不作为,很显然是不正常的。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明显对被申请人的故意袒护!有理由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地方保护!
另,本案所涉执行款项,是申请人在当地银行借贷资金,由于该资金至今数年不能按期回拢,导致相关银行在当地成讼,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造成申请人企业举步维艰,正常经营无法开展,从而导致企业长期无法承付员工工资,至今已发生数次部分员工上访情愿案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本案申请人如此巨额的资金长期被占用,长此以往再行继续非法干扰不能顺利执行,其不安定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申请人恳请相关领导充分考虑和谐、稳定的大局因素,敦促、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纠正违法错误行为、公正的对本案予以尽快顺利执结。
反映人:河北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