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判决,140万。我帮当事人打赢了官司。这本不值一提,因为对律师来说尽心做好案子是本分,本身也是驾轻就熟的事。
旨在借这个案子谈的是一个家庭背后的悲欢离合及爱恨情愁。在做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就一直在思索人与人之间感情演变的残酷现实。
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说:所有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本案代表着其中的一种不幸。案情梗概是76岁的弟弟起诉大儿子及77岁的姐姐要140万的家庭大战。
事情的起始比较温情:姐姐关心弟弟,除了日常嘘寒问暖,还帮助弟弟找养老院;弟弟也信任姐姐,把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等都交给姐姐保管。
可是弟弟在养老院里因为孤独、寂寞就搬出来住进了二儿子家。姐姐对此心生不满,就把弟弟的140万的到期理财银行卡(密码)等擅自给了弟弟的大儿子,让其把里面的钱取了出来占为己有。老人追要不得,被迫找律师起诉。
我知道这个事情只要打官司,必然亲情尽失,想尽量避免,所以先给原告的姐姐发了一条微信:
张大姐您好:
您弟弟张X国老人因为银行卡140万的事情来到律师事务所,在交谈中能感到他的痛苦和郁闷,迫切想把钱要回来。通过您和张X国的微信语音也可以看出来作为老大姐您对他是非常关心的,期间也帮助做了很多事情。作为律师,我给您用他的手机发这个微信,是希望作为大姐的您能尽快把事情解决了。别因为这点钱最后伤了一辈子的姐弟情,真不希望为这事最后走到法庭。望三思
其后原告的姐姐也礼貌的回了一条:
律师:您好!我万没想到,我托张X国的大儿子把相关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及存折送还给他。他大儿子竟私自转出140万元,我责问他为何?他大儿子说:他爸的其他钱在他二儿子手机银行里,如果这些钱都还回去。都被其弟张X然所掌控。他父百年之后,他一分钱也得不到。因此转出相应的一份。并在银行做了理账。这钱中途无法取出。我已和张X然在电话中说:理应查询张X然做的理财产品。什么时候到期。那时他们父子三人协商款项的分配或全部收回。我在张X国房屋拆迁时跑前跑后。去与拆迁办个员交谈、协商,才争取了两套房产,及5、6百万元的费用。他拆迁的是祖产,我们其他姐弟四人都不与他计较。他才能给他两个儿子一人一套房,一人买了一辆车,他二儿子在固安又买了一套三居室。他为了这一百多万元,暴粗口骂我丫廷的,还要让他儿子拿刀找我玩命。我们姐弟缘分已尽。我无有能力追回他的钱款。望他三思。谢谢您费心为我们调解!再次衷心感谢
收到信息后,感觉调解无望,最后把原告的姐姐及大儿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三方都请了律师,毫无疑问两个被告均百般推卸,大儿子还主张其中的100万是赠与。
庭审期间,我给法官写过两份说明: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说明
法官您好:
原告起诉被告1(原告姐姐)、被告2(原告大儿子)这个案子的由来是原告的银行卡之前由被告1保管。原告有一笔140万的理财款到期后,被告1擅自将银行卡交给被告2,并告诉他密码让他把钱转了出来。原告知道后气的不行,还去派出所报过案。因不属于刑事案件,才起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为什么还麻烦您去做财产保全?因双方在多元调解时,被告2说100万做理财了,剩下的钱还了30万的固安房贷。但根据他微信发给我的所谓理财合同根本就不像,另外固安的房子据说也没有房贷。所以我们也担心原告的案子官司可能打赢了,最后执行没着落。如果被告2的房子被查封,既能防止他做抵押或变卖,也能因被查封促使老人的钱能尽快拿回来。
说实话,被查封的丰台房子是原告给老大被告2的,做担保的房子是原告老人给老二的。老人还分别给他们各买了一辆车。最后手里就剩了一些现金平时做些理财。对于76岁的老人来说,这些钱既是物质保障(毕竟有句老话久病床前无孝子),更多的是心里的一种安全感和踏实感。
最后,代理人也知晓财产保全势必会增加一些工作量。但为老人着想,还是希望在只提供房产担保物的情况下能准许财产保全。望予以理解,多谢!
开完庭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意见:
原告方关于该案的补充意见
法官您好:
我是原告代理人巩枫华,就此案补充几点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被告1是导致该案的始作俑者。她因一己之怨(怨原告离开她主导安排的养老院,怨原告去与她不对付的老二家居住),擅自将原告的140万做处理,让被告2转出。用原告的话说这是被告1以此对原告进行打击和报复。
二、两个被告在法庭上说被告2的100万理财还是在原告之前的理财公司做的,但是被告2在此之前不知道原告做理财的那家公司和对接人;被告1在法庭上提到说被告2的那100万理财是之前的对接热给弄得。二被告11号合谋把钱转了出来,13号就找到当时的经办人在同一家理财公司做100万理财。这个事情显然是被告1一手主导和安排。因为只有被告1知道那一家理财,并认识对接人,被告2不知情。从这个事实也印证是被告1一手主导把原告的钱转出,造成原告损失。
三、被告1因为一己之怨,一时冲动,给76岁的原告造成了极大的麻烦和困扰。不说因为诉讼直接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还有为此事的来回奔波,其实更大的伤害是心理上的,140万凭空被转走,不要说是老年人,就是年轻人也承受不住这个打击。原告因为这个事实在是气的不行,大半夜辗转难眠也是常态。
四、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代理人认为同一事实,本身就有很多角度,角度不同,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亦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个案件往往多个案由,有主案由、次案由,甚至有的案由属性交叉。最高院对此也有规定就是案件性质(案由)由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是确定的,就是被告1在保管原告的银行卡及密码期间,和被告2擅自将原告的140万转出并处理。无论从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角度,被告1都负有给付义务。另被告1本人也有给付能力。用原告在法庭上的话讲,这140万对被告1来说就是九牛一毛。当然,我方认为被告2作为合谋者、参与者、受益者也负有共同给付义务。
代理人在起诉之前搜索了一个近似案例,当时确定案由也是保管合同纠纷,代理人觉得写的蛮好,供您参考。
庭审后,判决很快下来,判令被告1姐姐给付140万,被告二承担部分各付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XX、张X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X国396 391.51元;
二、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X国1 003 608.49元;
三、张XX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以1 4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张X国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结果已出来,但尘埃未落定,纷争应仍会延续。
不知道这场在法庭上骨肉之间杀的“刀刀见骨”的纷争最后能不能握手言和?
也不知道亲人之间的感情在经过这场纷争之后是破镜重圆还是覆水难收?
但我觉得恐怕很难再回到从前。
也许在午夜梦回的时候,他们各自脑海里才能出现小时候姐弟之间追逐嬉闹、父子之间舐犊情深的场景。
300多年前清人顾贞观在好友吴兆骞被流放宁古塔后,百感交集曾写到:数天涯,依然骨肉,几家能够。
小时候兄妹姐弟之间的两小无猜,随着时间的拉长变得逐渐生分,如果萧墙内再起点纷争,几家能够,依然骨肉?
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演变不正是如此吗?很现实也很残酷。
这让我想起了清末大家辜鸿铭曾给英国作家毛姆的诗(节选):
Theenvious years havepassed full soon
And you have lost
The brightness of your eyes,the peach-bloom of yourskin
And all the mingsplendour of your youth
Alas, I do not loveyou
And I care not if youcare
岁月真的匆匆过了
带走了你明亮的眼睛
你如桃花般娇嫩的皮肤
和你迷人的青春朝气
可是我却不再爱你
也不再在乎你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