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未礼让行人
2020年1月11日晚上,黄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超标车行驶至323国道瑞金市沙洲坝镇“天元食品厂”门口路段时,遇行人杨某由左往右斜行横过道路,电动二轮超标车与行人杨某在道路右侧车道内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黄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超标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事故路段路面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步行至事故路段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