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该案属于“淘宝代运营”的典型案件之一。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以代为运营淘宝店铺骗取客户资金为目的,先后设立杭州卓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帝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嘉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公司为幌子,利用被害人不熟悉电商经营、需要电商经营配套服务,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并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期间,方某1以公司名义雇佣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陈某某在明知方某1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夸大自身运营能力引诱他人,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2014年8月至12月从事销售工作,向被害人推销代运营网店的服务套餐,与被害人签订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服务费及押金合计156740元(本判决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下略)。在收取服务费后,该公司仅提供网店开设、商品上下架等服务,并未提供合同承诺的网店代运营服务。另外,后陈某某离职后,入职杭州火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任销售组长,涉案金额达245余万元。
【案件结果】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5万元。
【律师意见】
该案自律师接受委托后,便从案件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上着手进行工作,前期详细阅卷,比对在案证据,提出陈某某担任销售组长身份的真实性存疑,并通过仔细核查犯罪金额,认为部分金额不属于犯罪金额,提出应认定为陈某某为从犯、自首等辩护意见。后一审法院认可系从犯、自首的意见,相关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虽未采纳,但也在量刑上予以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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