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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融资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分析(三)

发布者:鄢雨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8日|分类:公司法 |231人看过


本文主要讨论投融资合同中的各种优先权条款,包括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分红权等。

    一、优先购买权

投融资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目标企业的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可以约定某一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实践中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比怎样才算是有效通知到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通知方式、内容,如何算是放弃权利等程序性问题,在通知时需要注意保留证据。

如何才算是同等条件也稍有争议。并非一定要求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都完全相同才能叫做同等。

二、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一般表述为:“当目标企业增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某某股东对该项增资具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先认购权主要是保障原股东的利益,可防止原股东的股权因增资而稀释,有效地防止公司内部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但实际上,优先认购权很可能受到侵害,因为公司每一次增资扩股,原股东也无力购买新股,原持股比例就被人为地稀释了,实际上原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三、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没有区别,优先分红的约定都是有效的,但前提是需要先弥补亏损与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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