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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酒后失足坠亡 雇主未尽安保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发布者:鄢雨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21人看过

作者:熊怀丽  

  【案情回顾】

  被告刘某将永川区某镇废弃煤矿职工宿舍改造后用于开办养猪场,死者邹某生前负责为该养猪场清理猪圈。20161129日晚上,邹某与其前妻汤某等人在该养猪场二楼房间内一起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饭后邹某独自一人去三楼洗碗。次日早上,汤某发现邹某趴在位于养猪场升降机旁的地面上,已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排除刑事案件,邹某符合高坠死亡特点。

  同时,通过现场照片显示,邹某系从三楼靠近升降机的走廊尽头坠楼死亡。养猪场的整栋楼分为三层,被告将每层楼的宿舍改造为生猪养殖房,在楼道走廊尽头一侧安装了一台铁制的升降机,并将走廊尽头的砖结构围墙去除,以便形成无障碍运输通道,可通过该升降机将生猪运输至每层楼。为防止生猪跑出,被告在每层楼的走廊尽头均安装了铁栏杆,该铁栏杆的开关为无锁的插销开关。同时,每层楼的铁栏杆旁边均有水龙头,方便日常用水,其中二楼的水龙头位于铁栏杆内侧,三楼的水龙头位于铁栏杆外侧。

【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雇佣邹某,邹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31050元、死亡赔偿金210 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 897元,共计306 047元。

  被告认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即使法院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死者的死亡也不是提供劳务受伤死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死者承担本次意外事故7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30%次要责任,即75224元。

【法官说法】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养猪场经营者的被告,在将煤矿的职工宿舍改造为养猪场时,为方便升降机在运送生猪时无任何通行障碍,遂将每层楼走廊尽头原有的砖结构围墙拆除,由此开启了危险源,被告对该危险源具有防范义务。被告虽安装了无锁插销形式的铁栏杆来预防该危险的发生,但不足以完全控制该危险;特别是在三楼,被告将铁栏杆安置在水龙头内侧,即如果需要使用三楼水龙头,则需要打开铁栏杆,在未有任何安全围栏的前提下使用,大大增加了安全风险,为邹某的高坠死亡埋下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成年人的死者邹某,其系在三楼洗碗时不慎高坠死亡而非是在为被告清理猪圈提供劳务期间死亡,故原告诉称的死者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其次,邹某作为猪圈的清理者,对于其日常工作的环境应十分熟悉,其明知三楼水龙头位于铁栏杆外侧而选择使用,该行为增加了自身危险,将自身带入危险境地;再者,事发当天,邹某与其前妻均饮酒,死者存在过量饮酒的嫌疑,在其酒精的作用下,其自身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均可能下降,故最终导致其高坠死亡的意外发生。综上,死者自身应承担本次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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