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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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XX公司、江苏XX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权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盐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增加赔偿145705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应按就近原则,对直接损失应参照2017年4月15日向后至2016年6月16日-6月30日发生的往来共计十个月的利润。2.对于板材价格,一审认定的部分板型与XX公司使用的版型无关,且一审不应当用平均法,价格认定有误。3.一审认定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止,零星发版3万元,利润15000元与事实不符。XX公司三个月的人工就支出17500元,加上房租、水电、折旧、材料合计支出为54000元。
XX公司辩称:1.对于XX公司的损失XX公司不予认可。2.关于板材规格问题,合同中没有约定版型,其中结账的时候,同样的有1050*850、670*550、745*660等规格,这些规格归XX公司加工。双方合同约定的版材价格是21元,而XX公司实际使用的版材价格是17元或者19元,XX公司的销售价格应该降价。3.XX公司说最好的技术人员月工资是6000元,而且不交保险,三个月工资是17500元,跟XX公司报账是4000元一个月,算利润的时候,费用就增大了。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XX公司未拒绝XX公司搬迁到新厂区,一直明确XX公司要符合环保要求,XX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搬迁,一审对XX公司未能搬迁到新厂区的原因认定错误,认定XX公司明显违约不当。2.XX公司存在员工上班不及时、发版不及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导致XX公司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还造成XX公司巨额损失。一审认定损失数额较小,显然不当。3.一审中相关证据都是XX公司单方提供的,XX公司质证并未认可,一审酌定的损失依据不足。4.XX公司中止履行是依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XX公司所谓可得利益损失依法不予以保护。
XX公司辩称:一审中,XX公司已经提过了相关意见,XX公司都已发表了相应的意见。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29541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长期CTP制版业务合作关系。因XX公司厂区将从盐城市青年西XX搬迁至亭湖区XX,2016年1月25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一、时间: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二、地址:现在青年西XX,等新厂房完工后,在XX公司(房租、水、电费装表一律乙方自行负担)。到新公司后,由XX公司指定装潢标准,费用自负,到新厂房的房租一层每年80元每平方米,二层每年60元每平方米。三、价格:0.28每平方米33元,0.15每平方米26元,另收八拼版,九拼版每副2元,价格的调整,依据版材的上下浮动而浮动,现行强邦每平方米21元,一等品,此价甲方保密。四、结算方法:每副版甲方签字确认,每月二十五日前到财务结算,当月开票,次月付款。五、技术要求:甲方的文件或复制到乙方,协助审核,如发现问题急告知,同时乙方负责出校样,经甲方确认后发排,并且承担加角线版面修改或简单拼版,版材的耐印率3万次以上印次(双胶纸除外)。六、赔偿责任:甲方确认的稿件,发错版子或工人无意损坏,承担版材款,乙方因稿件未给甲方确认或发排出错的,承担版材及纸张款,达不到印次,无条件重发版或补发单色版,零星客户自带版材。七、违约:乙方无权将甲方的文档提供给他人使用,一但查实,每副版承担违约金5000元,乙方按照甲方的上班时间配合发排,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机器等或版材带脏造成员工浪费时间,必须承担员工工资按实计算。合同签订后,XX公司在XX公司原厂区继续为XX公司进行CTP制版加工业务,2017年4月15日后,XX公司搬至新厂区,但未按合同约定将XX公司的CTP制版设备搬迁至其新厂区,且其购置了CTP制版设备自行发版。
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XX公司为XX公司CTP制版使用的板材数量分别为:525mm*459mm型号19164张,670mm*550mm型号4张,945mm*700mm型号10956张,1100mm*870mm型号515张,745mm*660mm型号6604张,1050mm*850mm型号2850张。根据XX公司提供的供货单上面的记载,525mm*459mm型号的板材进价为11.5元/平方米,加工后卖价为26元/平方米,则赚取的差价为14.5元/平方米;其余板材的进价为17元/平方米或19元/平方米,卖价为33元/平方米,酌情确定赚取的差价为15元/平方米。庭审中,XX公司主张2017年4月份至2017年7月份,XX公司为XX公司CTP制版的金额为3万余元。同时,根据XX公司提交的帐据,XX公司为XX公司CTP制版的月平均费用分别为:水电费841.66元、房租2000元、折旧费用3428.57元、工资4000元、纳税843.97元,合计11114.2元。
一审另查明,XX公司将每月为XX公司CTP制版的数量进行统计后制成结算单,发送给XX公司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XX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再查明,XX公司与各印刷厂签订制版合作合同后,将自有的4台机器设备分别对应每一个合作单位,并安排一名工人负责一台机器进行CTP制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履行《承包合同书》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XX公司2017年4月15日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争议焦点1:履行《承包合同书》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2016年1月25日,双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XX公司承包XX公司CTP制版加工业务,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合作期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2017年4月15日后,被告XX公司搬至新厂区,并购置了CTP制版设备自行发版,只与XX公司发生了很少的业务量,直至合同书约定的后期双方不再合作。据此,XX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侵害了XX公司的利益。关于XX公司辩称的“XX公司长期经营性的违约行为,导致XX公司生产经营无法同步进行,造成XX公司客户流失,材料损失”,一审认为,在双方制版合作的过程中,虽然XX公司在CTP制版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但其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该损失已在双方的往来款中予以扣除,未达到合同解除的程度,XX公司在案涉纠纷发生之前,并未向XX公司提出因制版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要求,故一审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2:XX公司2017年4月15日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如何计算问题。(1)关于板材品牌及价格的约定问题。庭审中,XX公司提出“双方约定使用的板材品牌为强邦,价格为每平方米21元,XX公司以次充好,赚取高额差价”的辩称意见,一审认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使用的板材品牌必须为强邦,双方合作时间较长,双方之间具有一定信任基础,且庭审中XX公司亦承认使用的板材品牌是能够看出来的,据此可以看出XX公司对XX公司使用的板材品牌是认可的,故对此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2)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问题。XX公司与各印刷厂签订制版合作合同后,将自有的4台机器设备分别对应每一个合作单位,并安排一名工人负责一台机器进行CTP制版。其与XX公司签订合同书后,亦按照此种模式,专门安排一名工人负责CTP制版。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十个月XX公司为XX公司制版获取的利润分别为:525mm*459mm*19164张*14.5元/平方米=66961.65元,670mm*550mm*4张*15元/平方米=22.11元,945mm*700mm*10956张*15元/平方米=108710.91元,1100mm*870mm*515张*15元/平方米=7392.83元,745mm*660mm*6604张*15元/平方米=48707.8元,1050mm*850mm*2850张*15元/平方米=38154.38元,合计269949.68元。据此,可以推算出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十个月的利润亦为269949.68元。庭审中,XX公司承认双方在2017年4月份以后合作业务的金额为3万余元,一审酌情确定利润为1.5万元,扣除该笔利润后的总利润为254949.68元。一审结合案情,鉴于双方自2017年7月份之后不再合作,扣除8个月的水电费、房租、工人工资及折旧费等成本费用合计88913.6元后,则可得利益为166036.08元。另,考虑到XX公司在XX公司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未积极履行减损义务,未能开拓业务市场,发挥设备的生产价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酌情确定XX公司的可得利益为132828.86元。关于XX公司提出的:(1)“双方未对账,不认可XX公司提供的合作业务数据”,一审认为案涉纠纷由来已久,且双方在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每副版甲方签字确认,每月二十五日前到财务结算,当月开票,次月付款”,在XX公司已经向法院及XX公司提供板材使用数据的基础上,XX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对账,其怠于履行自己的权利,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一审依法按照XX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核算可得利益损失;(2)XX公司仍有390元损失没有扣除,一审要求其在庭后三日内举证否则视为已扣除,其未举证,故依法认定该项损失费用已经扣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32828.86元;二、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XX公司负担3192元,XX公司负担2608元。
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1.XX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一审认定的XX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XX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XX公司承包XX公司CTP制版加工业务,合作期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在2017年4月15日,XX公司搬至新的厂区,自行购置了CTP制版设备进行了发版工作,XX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合同有关将CTP制版加工业务发包给XX公司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XX公司未能搬迁到XX公司新厂区的原因不影响对XX公司违约行为的认定。XX公司上诉认为XX公司存在员工上班不及时、发版不及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诸多的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XX公司如存在员工上班不及时、发版不及时等行为,应为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行为,XX公司进行了改正,并不能以此认定违约;XX公司的CTP制版极少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虽属违约行为,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经协商并解决。因此,XX公司主张XX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严重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一审认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为了合理确定XX公司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法院对XX公司自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利润进行了测算,并考虑在双方合同实际终止后,XX公司未能积极采取措施减损的实际情况,最终酌情认定XX公司在该期间的可得利益为132828.86元,该认定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X公司上诉认为XX公司提供的账据等系单方提供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水电费、房租、工人工资及折旧费等成本费用等成本费用,系XX公司的单方支出,无需双方确认;其次,合同约定“每副版甲方签字确认,每月二十五日前到财务结算,当月开票,次月付款”,如XX公司对一审参照计算的XX公司提供的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十个月的制版账目不予认可,也应及时提出。
综上所述,XX公司、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1元,由盐城XX公司负担3214元,由江苏XX公司负担29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权,中共党员、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律所创始人,江苏省盐城市律师协会公司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