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律师网

刘彬律师,辽宁律师,刑事辩护、债权清收

IP属地:辽宁
刘彬律师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刘彬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3614066626@163.com 09:00-21:59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辽宁

  • 主攻方向:经济犯罪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406662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放高利贷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06-07

发布者:刘彬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90人看过举报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民间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一)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


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

二、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如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我国既有《民法典》的规定,也有与之相衔接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如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是,高利贷行为不入罪,不等于忽视该行为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在目前高利借贷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形形色色的上下游犯罪丛生,如在借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放贷者采取犯罪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放贷者在放贷之前为了获得充足的资金骗取银行贷款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辽宁 锦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1406662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6366

  • 昨日访问量

    2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彬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