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段XX在位于仙桃市沙XX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家中床头柜及电视柜后面查获26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净重2.51克,8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7.81克,共计10.31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仙桃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段XX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化)字〔2019〕170号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吸毒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段XX的户籍证明,审讯视频、毒品称重、提取检材视频、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段XX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段XX刑期应从被查获当日开始算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31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许先凯律师